民法典宣传月 |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

简投集团 2026/05/1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共计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每一项条款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面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疑问,你是否能在其中找到了答案?

一、总则编

Q:因见义勇为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A: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适当补偿;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受害人要求补偿时,受益人应当补偿。

L: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Q:13岁孩子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家长能追回吗?

A:可以追回。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打赏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需家长同意或追认,未追认的,家长可要求返还。

L: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物权编

Q:小区公共电梯里的广告收入,应该归谁所有?

A:归全体业主共有。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广告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得擅自侵占。

L: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Q房东把房子卖了,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A:有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下,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新业主需继续履行合同至期限届满。

L: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编

Q: 签合同时没看清“霸王条款”,事后能主张无效吗?

A:可主张无效或该条款不生效。未提示说明的“霸王条款”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无效。

L:第四百九十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Q:借款合同中应当如何支付利息?

A:借款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般不超过合同订立时4倍LPR),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没有利息。

L: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四、人格权编

Q:哪些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A:指能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L: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Q: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A:有义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未尽上述义务的,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L: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五、婚姻家庭编

Q: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A:主要包括三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L: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当天能拿到离婚证吗?

A:不能,协议离婚必须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L: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继承编

Q: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并存的情况下,应该遵循哪一个?

A: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L: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Q: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A: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L: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七、侵权责任编

Q: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由谁承担责任?

A: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有可能全楼承担,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各方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肇事者追偿。

L: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Q:“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A: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L: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综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