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简州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注册资本60亿元。[详情]
为提升干部职工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合同纠纷处理能力,帮助相关人员系统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要点,10月15日,简投集团举办“开讲吧,简投”2026年第14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答》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由国浩(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榰宇澍律师主讲,集团综合管理部、成本合约、工程技术部等部门及各所属企业相关人员参加。
重点内容敲黑板
一、合同效力:无效不等于拿不到钱
1.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参照范围包括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
2.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起诉时已不属于必须招标的,不再仅以未招标认定无效;但非必须招标项目一旦走了招投标程序,程序本身仍须合法。
3.中标前就工程范围、价款、质量、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先行磋商,或先签合同再走招投标程序的,中标合同无效。
4.资质补正只有一种情形:超越资质等级、在竣工前取得相应等级的,合同有效;未取得资质、借用资质的,不能补正。
5.合同无效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但可按过错比例要求赔偿损失。
二、工期与质量:程序留痕是关键
1.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2.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主张减少价款或修复费用的,须先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或逾期未修复合格的,方可主张——“通知”是法定前置程序。
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由承包人负责。
4.发包人提供设计有缺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的,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三、质量保证金与保修:两个“期限”要分清
1.质保金返还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最长不超过2年;无约定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
2.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算约定或法定返还期限。
3.合同解除或无效且未完工的,质保金以应得工程价款(或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计算,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4.缺陷责任期不等于保修期。返还质保金不免除保修义务,保修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
四、工程价款结算:先保全、再退场
1.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我国没有不动产留置权,承包人应通过优先受偿权而非扣留工程实现权利。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和施工资料;存在退场争议的,须在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对已完工程范围、施工界面、隐蔽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往来函件固定证据,做到“先保全、再退场”。
3.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拒绝继续施工,但合同约定“停工前须催告、通知”的,须先履行程序。
4.合同未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能单方以此压价。
五、垫资、利息与司法鉴定
1.垫资有约定的可主张利息,但不得高于垫资时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未约定垫资利息的不支持利息。
2.欠付工程款利息即使没有约定也可以主张,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起算顺序为约定付款日、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
3.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鉴定;人工、主要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原则上不调价,但另有约定或符合情势变更的除外;工程量发生实质变化的,仍可主张调整。
六、优先受偿权与“实际施工人”退出
1.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停工窝工损失,但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后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可以主张。
2.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权顺位在购房者退款权之后、担保权之前。
3.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享有优先权,需综合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已结算、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支付合理转让款等因素判断。
4.“实际施工人”概念退场,回归合同相对性:转包、违法分包的,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救济改走代位权、农民工工资特别保护、事实合同关系、表见代理等路径。
本次培训立足集团工程建设实务,引导参训人员系统学习《建工司法解释(二)》新规变化。后续集团将持续推动法律规则落地日常工作,以规范化管理防控法律风险,护航集团合法合规稳健发展。
(综合管理部)